平安证券浙江内控不完善收警示函 开年已收三监管措施

2025-02-10 11:16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0日讯 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个别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存在违规向客户提供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知识测评答案,在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已到期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情形,反映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韩冰清在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违规向客户提供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知识测评答案,在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已到期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情形。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韩冰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监会网站1月10日披露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分支机构合规人员配备不到位,二是对营销宣传推介材料审核把关不严,三是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异常情形,四是相关业务协议保存不完整,对于投资者信息核对不充分。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广东证监局网站1月24日披露了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3号)、关于对彭朝晖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14号)、关于对李广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15号)。

  经查,平安证券是昆腾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昆腾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为避免昆腾微第一大股东向管理层及员工低价转让股份事项构成股份支付,平安证券项目组为昆腾微设计解决方案并推动实施,以掩盖真实交易。上述事项导致昆腾微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彭朝晖作为该项目组实际团队负责人,李广辉作为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均参与沟通设计了上述解决方案。

  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平安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彭朝晖、李广辉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广东证监局指出,平安证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提高员工合规意识,提升内控管理水平。

  天眼查APP显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是一家以从事资本市场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380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857395.18万人民币。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平安”,601318.SH)直接持股40.96%,通过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55.59%。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个别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存在违规向客户提供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知识测评答案,在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已到期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月23日

  关于对韩冰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韩冰清:

  经查,你在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违规向客户提供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知识测评答案,在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已到期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情形。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切实增强合规意识,规范展业行为,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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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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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浙江内控不完善收警示函 开年已收三监管措施

2025年02月10日 11:1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0日讯 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个别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存在违规向客户提供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知识测评答案,在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已到期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情形,反映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韩冰清在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违规向客户提供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知识测评答案,在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已到期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情形。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韩冰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监会网站1月10日披露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分支机构合规人员配备不到位,二是对营销宣传推介材料审核把关不严,三是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异常情形,四是相关业务协议保存不完整,对于投资者信息核对不充分。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广东证监局网站1月24日披露了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3号)、关于对彭朝晖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14号)、关于对李广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15号)。

  经查,平安证券是昆腾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昆腾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为避免昆腾微第一大股东向管理层及员工低价转让股份事项构成股份支付,平安证券项目组为昆腾微设计解决方案并推动实施,以掩盖真实交易。上述事项导致昆腾微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彭朝晖作为该项目组实际团队负责人,李广辉作为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均参与沟通设计了上述解决方案。

  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平安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彭朝晖、李广辉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广东证监局指出,平安证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提高员工合规意识,提升内控管理水平。

  天眼查APP显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是一家以从事资本市场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380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857395.18万人民币。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平安”,601318.SH)直接持股40.96%,通过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55.59%。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个别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存在违规向客户提供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知识测评答案,在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已到期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月23日

  关于对韩冰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韩冰清:

  经查,你在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违规向客户提供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知识测评答案,在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已到期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情形。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切实增强合规意识,规范展业行为,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月23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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