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巴旗下公司被罚175万 直播带货过程中违法虚假宣传

2025-02-06 16:14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6日讯 信用广州网站近日更新信息显示,广州辛选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月26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5〕183号)。

   

  广州辛选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直播带货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按照从重情节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二、罚款1750000元。

   

  天眼查APP显示,广州辛选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是一家以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500万人民币。

  广州辛选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广东辛选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辛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广东辛选控股有限公司99%股份,辛有志(辛巴)持有广州辛选投资有限公司95%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

  (二)涉案产品绝大部分或全部流入市场且拒不追回的;

  (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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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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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巴旗下公司被罚175万 直播带货过程中违法虚假宣传

2025年02月06日 16:1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6日讯 信用广州网站近日更新信息显示,广州辛选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月26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5〕183号)。

   

  广州辛选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直播带货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按照从重情节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二、罚款1750000元。

   

  天眼查APP显示,广州辛选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是一家以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500万人民币。

  广州辛选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广东辛选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辛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广东辛选控股有限公司99%股份,辛有志(辛巴)持有广州辛选投资有限公司95%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

  (二)涉案产品绝大部分或全部流入市场且拒不追回的;

  (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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