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2日讯 炬光科技(688167.SH)昨日晚间披露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刘兴胜、张雪峰、叶一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4〕55号)。
经查,炬光科技存在股权激励费用核算不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不规范、募集资金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问题。
其一,炬光科技股权激励费用核算不规范。2023年第3季度末预提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对应股份支付费用的依据不充分,且未及时冲销前期已计提部分股份支付费用。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其二,炬光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不规范。一方面,公司部分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公司存在使用自有资金2,355.95万元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设备款、土地保证金等款项后,分多次将前述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转至公司一般户进行置换的情况,但相关置换事项未提前履行审议程序。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一条规定。
另一方面,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未在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公司以募集资金支付土地保证金等款项时,存在先通过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一般户,再由一般户转至政府部门相关账户的情形,合计金额1,041.57万元。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