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本兼治惩防并举 六部门联手打击财务造假

2024-07-08 07:13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等5个方面提出17项具体举措。

  业内人士表示,《意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指明了方向,对于提振投资者信心,维护良好的市场生态有重要的意义。

  依法从严打击财务造假

  近年来,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打击和防范财务造假也面临一些新的形势和问题。如财务造假的隐蔽性、复杂性显著增加,加大了发现和查处难度。特别是近期查处的不少案件中,第三方配合造假问题显现并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针对这一情形,《意见》提出,要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包括:严肃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加大股票发行环节现场检查和督导力度,聚焦业绩异常增长等情形,严防“带病闯关”。重点关注已违约及风险类债券发行人,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和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严厉打击系统性造假和配合造假。密切跟进系统性、团伙型财务造假特征及演变趋势,依法从严打击通过伪造变造凭证、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实施系统性造假的行为。全面惩处财务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配合者以及专业化配合造假的职业犯罪团伙,坚决破除造假“生态圈”。

  加强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造假的监管。强化财会监督,加大对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实施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密切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执行情况,加大对操纵资产减值计提调节利润、以财务“洗澡”掩盖前期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造假的打击。依法惩治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通过“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严厉打击利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票据交易等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从严惩处基于完成并购重组业绩承诺、便于大股东攫取巨额分红、满足股权激励行权条件、规避退市等目的实施的财务造假等。

  业内人士指出,财务造假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投资者对于市场的信心。《意见》根据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情况,针对财务造假出现的一些新形势、新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系统性的打击举措,既表明监管部门长期对于这一领域的高压监管态势和密切关注,也凸显了其落实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的“零容忍”和依法从严治市的决心。

  除了加大对重点领域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外,《意见》还提出要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主要包括:健全线索发现机制,突出科技支持作用,多渠道识别财务造假线索,建立健全配合造假方名录;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完善重大财务造假案件调查处罚机制,提高查办质效;深化行刑衔接协作,对跨区域、系统性等重大造假犯罪案件,推动建立健全公安和检察机关联合挂牌督办机制,提升大案要案查处效率等。

  构建综合惩防长效机制

  依法从严打击财务造假行为,既要突出重点,也要标本兼治,从源头防范造假发生。《意见》在聚焦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的同时,也注重构建常态化长效化的财务造假惩防机制。

  《意见》提出,要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落实独立董事改革要求,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职责。推动上市公司建立绩效薪酬追索等内部追责机制,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强化考核约束,将财务造假作为各级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扣分项。加大对“关键少数”的宣传教育力度,将诚信合规意识作为资本市场培训的核心内容。

  同时,要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督促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健全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督促有关机构及人员勤勉尽责。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严格执行吊销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

  《意见》还提出要完善资本市场会计、审计、评估监管规则,发布重点领域的应用案例或实施问答,加强对会计准则实施的指导。将财务造假、资金占用和配合造假等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纳入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完善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内部人士举报奖励机制等。

  《意见》还将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作为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第三方配合造假、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优化财务造假行政处罚标准,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推动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推动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探索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完善示范判决机制,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等。

  显著提升市场违法成本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中国证监会已经制定了贯彻落实《意见》的细化工作方案。下一步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推动《意见》各项任务、要求落地见效。一是加大打击惩治力度。加强对重点领域涉财务造假风险问题的排查,从严惩处、一体打击财务造假、侵占、第三方配合造假,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通报。二是优化工作机制。中国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领域防治财务造假情况进行会商,合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相关部门也将强化内部监督,对于管理或监管履职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三是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杨德龙则对记者表示,《意见》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加重了处罚的力度,延长了违法者的刑期,将会起到比较强的震慑作用,有利于打造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在民事追责方面,积极支持投资者发起民事追偿诉讼,强化投资者赔偿救济,也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这是落实新“国九条”要求的重要方面,也是打造“1+N”配套监管措施的重要举措,对提振投资者信心,维护良好的市场生态有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近年来,证监会高度重视提升财务造假违法违规成本和涉及的投资者保护工作,积极推动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责、刑事打击“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责体系。在立法层面上,推动修订《证券法》,对违规信披公司和责任人的罚款上限由60万元、30万元大幅提升至1000万元、500万元,对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由募集资金的5%提高到1倍;《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违规披露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在刑事追责方面,今年以来已依法将40余起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证监会表示,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提高行政处罚力度,优化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从严惩处造假“首恶”,完善行政、刑事、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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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本兼治惩防并举 六部门联手打击财务造假

2024年07月08日 07:13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记者 吴黎华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等5个方面提出17项具体举措。

  业内人士表示,《意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指明了方向,对于提振投资者信心,维护良好的市场生态有重要的意义。

  依法从严打击财务造假

  近年来,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打击和防范财务造假也面临一些新的形势和问题。如财务造假的隐蔽性、复杂性显著增加,加大了发现和查处难度。特别是近期查处的不少案件中,第三方配合造假问题显现并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针对这一情形,《意见》提出,要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包括:严肃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加大股票发行环节现场检查和督导力度,聚焦业绩异常增长等情形,严防“带病闯关”。重点关注已违约及风险类债券发行人,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和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严厉打击系统性造假和配合造假。密切跟进系统性、团伙型财务造假特征及演变趋势,依法从严打击通过伪造变造凭证、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实施系统性造假的行为。全面惩处财务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配合者以及专业化配合造假的职业犯罪团伙,坚决破除造假“生态圈”。

  加强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造假的监管。强化财会监督,加大对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实施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密切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执行情况,加大对操纵资产减值计提调节利润、以财务“洗澡”掩盖前期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造假的打击。依法惩治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通过“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严厉打击利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票据交易等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从严惩处基于完成并购重组业绩承诺、便于大股东攫取巨额分红、满足股权激励行权条件、规避退市等目的实施的财务造假等。

  业内人士指出,财务造假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投资者对于市场的信心。《意见》根据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情况,针对财务造假出现的一些新形势、新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系统性的打击举措,既表明监管部门长期对于这一领域的高压监管态势和密切关注,也凸显了其落实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的“零容忍”和依法从严治市的决心。

  除了加大对重点领域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外,《意见》还提出要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主要包括:健全线索发现机制,突出科技支持作用,多渠道识别财务造假线索,建立健全配合造假方名录;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完善重大财务造假案件调查处罚机制,提高查办质效;深化行刑衔接协作,对跨区域、系统性等重大造假犯罪案件,推动建立健全公安和检察机关联合挂牌督办机制,提升大案要案查处效率等。

  构建综合惩防长效机制

  依法从严打击财务造假行为,既要突出重点,也要标本兼治,从源头防范造假发生。《意见》在聚焦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的同时,也注重构建常态化长效化的财务造假惩防机制。

  《意见》提出,要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落实独立董事改革要求,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职责。推动上市公司建立绩效薪酬追索等内部追责机制,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强化考核约束,将财务造假作为各级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扣分项。加大对“关键少数”的宣传教育力度,将诚信合规意识作为资本市场培训的核心内容。

  同时,要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督促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健全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督促有关机构及人员勤勉尽责。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严格执行吊销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

  《意见》还提出要完善资本市场会计、审计、评估监管规则,发布重点领域的应用案例或实施问答,加强对会计准则实施的指导。将财务造假、资金占用和配合造假等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纳入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完善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内部人士举报奖励机制等。

  《意见》还将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作为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第三方配合造假、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优化财务造假行政处罚标准,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推动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推动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探索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完善示范判决机制,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等。

  显著提升市场违法成本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中国证监会已经制定了贯彻落实《意见》的细化工作方案。下一步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推动《意见》各项任务、要求落地见效。一是加大打击惩治力度。加强对重点领域涉财务造假风险问题的排查,从严惩处、一体打击财务造假、侵占、第三方配合造假,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通报。二是优化工作机制。中国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领域防治财务造假情况进行会商,合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相关部门也将强化内部监督,对于管理或监管履职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三是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杨德龙则对记者表示,《意见》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加重了处罚的力度,延长了违法者的刑期,将会起到比较强的震慑作用,有利于打造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在民事追责方面,积极支持投资者发起民事追偿诉讼,强化投资者赔偿救济,也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这是落实新“国九条”要求的重要方面,也是打造“1+N”配套监管措施的重要举措,对提振投资者信心,维护良好的市场生态有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近年来,证监会高度重视提升财务造假违法违规成本和涉及的投资者保护工作,积极推动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责、刑事打击“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责体系。在立法层面上,推动修订《证券法》,对违规信披公司和责任人的罚款上限由60万元、30万元大幅提升至1000万元、500万元,对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由募集资金的5%提高到1倍;《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违规披露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在刑事追责方面,今年以来已依法将40余起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证监会表示,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提高行政处罚力度,优化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从严惩处造假“首恶”,完善行政、刑事、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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