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4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红河监管分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红金罚决字〔2024〕17号、18号)显示,云南石屏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红河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罚款25万元。
张蒙蒙(时任云南石屏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对云南石屏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事项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红河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警告。
北京银行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17年10月31日,北京银行与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云南石屏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云南石屏北银村镇银行注册资本4,500万元,北京银行持股比例67.34%,总资产26,275.49万元,净资产2,208.41万元,净利润76.41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