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玻股份定增募不超11.8亿获深交所通过 华泰联合建功

2024-01-12 10:36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2日讯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玻股份”,002613.SZ)昨晚发布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的公告。

   

  北玻股份于2024年1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深交所将按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更新2023年三季报)(修订稿)显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北玻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为甄清、韩斐冲。

  北玻股份2023年12月1日发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更新2023年三季报)(修订稿)。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8,073.1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智能钢化装备及节能风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高端幕墙玻璃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范围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股票,且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81,151,000股(含本数)。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截至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公司尚未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最终是否存在因关联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而构成关联交易,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截至募集说明书出具日,高学明直接持有公司43,494.6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6.41%,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81,151,000股(含本数),若按本次发行数量的上限(即281,151,000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高学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35.70%,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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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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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玻股份定增募不超11.8亿获深交所通过 华泰联合建功

2024年01月12日 10:3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2日讯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玻股份”,002613.SZ)昨晚发布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的公告。

   

  北玻股份于2024年1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深交所将按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更新2023年三季报)(修订稿)显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北玻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为甄清、韩斐冲。

  北玻股份2023年12月1日发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更新2023年三季报)(修订稿)。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8,073.1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智能钢化装备及节能风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高端幕墙玻璃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范围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股票,且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81,151,000股(含本数)。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截至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公司尚未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最终是否存在因关联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而构成关联交易,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截至募集说明书出具日,高学明直接持有公司43,494.6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6.41%,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81,151,000股(含本数),若按本次发行数量的上限(即281,151,000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高学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35.70%,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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