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热议信用监管与“互联网+监管”融合创新
新华信用北京1月6日电(冯钰林)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要求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5日以线上线下融合方式举行的第四届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信用监管与互联网+监管融合创新主题论坛大咖论道环节中,信用领域专家围绕以统一企业信用监管立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等话题探讨新时代信用监管模式。
通过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维护市场统一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教授表示,统一企业信用监管立法是新时代的崭新要求。第一,社会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要求我们以法治来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行;第二,信用监管是新型监管机制的基础,需要通过立法为政府的信用监管工作提供法律根据;第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统一企业信用监管立法,以高质量立法引领信用监管;第四,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规则,避免规则和立法的碎片化,通过有效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维护市场的统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在“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中也明确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
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曾光辉表示,如何打通浩浩瀚瀚的市场信用信息,为其建立标准是接下来重点要考虑的问题。标准筑基,法治立魂。需要逐步推动“信用监管”纳入法治化轨道,从顶层设计完善信用监管制度体系,统一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的信用监管标尺。
王伟表示,信用监管立法要遵循信用逻辑和法治逻辑,既要强化规则的统一性,也应该保持必要的灵活性。统一性主要体现为:统一信用监管组织体系、统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统一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规则、统一信用监管平台标准、统一信用分级分类标准,规范公权力主体的信用监管权运行,强化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等。灵活性主要体现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赋予相关部门及地方必要的立法权,针对信用监管的领域和重点,确立和创新具有行业或地方特色的信用监管规则。
专家建言新时代新型信用监管模式
新时代“互联网+监管”和传统的信用监管相比有何变化?曾光辉认为,“互联网+监管”对服务非常重视,特征是建立了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监管体系,监管主体由单一主体变为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力量多元协同监管,手段上多利用大数据全面刻画市场主体信用画像,同时注重激励和惩戒,目标是全面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建设新型信用监管模式,曾光辉提出三方面建议。第一,聚焦服务,开发数据。着力构建新型信用监管服务理念,加强信用大数据的开发和综合利用,拓宽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实时监测企业和行业信用风险;第二,重激励,弱惩戒。全面加强正面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提高正面信息占比及数据的质量和有效性,相对弱化惩戒,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和诚信宣传引导;第三,重纾困,抓解难。以助企纾困为导向,拓展应用场景的广度和深度,才能真正将信用监管与各领域应用场景有机融合,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南京市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刘凡华也表示,要树立风险管理理念,以信用赋能、数字赋能,聚焦分类结果在综合监管中的应用,建设以“风险+信用”为基础的场景化综合监管模式,健全部门协同、综合监管的高效监管机制,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
刘凡华说,要实现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就要彻底打破部门权力壁垒、消除互为前置现象,加强各类变相审批事项、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加快建设数据要素市场,消除数字“烟囱”、信息“壁垒”,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完)